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”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跟個人所得稅,這并不存在重復征稅。
由于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”注冊是屬于企業法人性質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》的規定,應該要繳納企業所得稅。當公司稅后利潤分紅,股東取得了紅利所得時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第二條的規定,股東也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”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跟個人所得稅這兩者是有區別的。首先是征稅的對象不相同: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所得;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就是個人所得。其次是納稅主體的不同: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企業;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股東個人。所以這并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。
從所得稅的角度來分析,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要按照33%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,對于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的部分,還需要繳納20%的個人所得稅。